初一上册地理笔记整理(初一政治笔记整理图片)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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求七年级地理笔记

第一章 认识大洲

§1.1 亚洲及欧洲

“亚细亚”和“欧罗巴”:亚细亚:东方日出之地 欧罗巴:西方日落之地

亚洲和欧洲的大陆部分连为一体,合成亚欧大陆。亚洲东、南、北三面濒临太平洋、印度洋、北冰洋,西与欧洲相连,西南与非洲为邻,东隔白令海峡与北美洲相望。亚洲面积约4400万平方千米,是世界第一大洲。欧洲北、西、南三面濒临北冰洋、大西洋、地中海,东与亚洲相连,南与非洲相望。

高原山地为主的亚洲地形:三大特征:1. 地形以高原、山地为主,平均海拔高;

2.地面起伏大,高低悬殊。3.地势中部高,四周低。

地形差异:

亚洲 欧洲

平均海拔 高 世界上海拔最低的大洲

相对高对 地面起伏大,高低悬殊 小

主要地形 高原、山地 平原

地形分布 中部高,四周平原 山地主要分布在南、北两侧

复杂多样的亚洲气候:复杂多样:大陆性特征显著;季风最强盛,最典型,影响范围也最广。

大河众多的亚洲:大河多发源于中部的高原山地,顺地势呈放射状向四周奔流入海;

内流区面积广大

亚洲的人口与国家:亚洲是世界上人口最多的大洲,2000年总人口达36.72亿,约占世界总人口的60%。世界上人口超过1亿的国家,大多数在亚洲

§1.2 非洲

国家最多的大洲:“阿非利加”是“阳光灼热”。非洲位于东半球的西部,地跨赤道南北。它东濒印度洋,西临大西洋,北隔地中海及直布罗陀海峡与欧洲相望,东北与亚洲之间隔着狭长的红海,并以苏伊士运河为陆上分界。非洲有54个独立国家,是世界上国家最多的国家。非洲大陆高原面积广大,被称为“高原大陆”。

位于非洲北部的撒哈拉大沙漠,是世界最大的沙漠,约占全洲面积的。

炎热的气候:非洲是世界上干旱区面积最大的一个洲。

非洲热带草原的面积在各大洲中最大。

气候特点:气温高;干旱地区广;气候类型成南北对称分布。

丰饶的资源:非洲地域辽阔,物产丰富多样,被誉为“富饶大陆”。

金刚石、黄金、铬铁矿、磷酸盐等的储量和产量都居世界前列。

亟待发展的经济:

§1.3 美洲: “新大陆”:美洲是“亚美利加洲”的简称。

南北各异的自然环境:北美洲平均海拔较高,地势起伏较大,地形分为三大南北纵列带:西部是高大的山系,中部是广阔的平原,东部是低缓的高地。 移民与经济:

第二章 了解地区

§2.1 东南亚:包括中南半岛与马来群岛。

东南亚位于亚洲的东南部,包括中南半岛和马来群岛的大部分。中南半岛北部地势高峻,与我国山水相连,高山和大河有北向南延伸,形成山河相间、纵列分布的地表形态。马来群岛是散布在太平洋和印度洋之间的2万多个大小岛屿的总称。马来群岛的大多数岛屿地势崎岖,山岭河多,平原较少,河流湍急。印度尼西亚是世界上火山最多的国家,被称为“火山国”。日本被称为“地震国”

地区 地形特征 河流特征

中南半岛 山河相间 由北向南

马来群岛 地势崎岖 短小湍急。

马六甲海峡:东南亚处在亚洲与大西洋、印度洋与太平洋的“十字路口”,是世界海洋运输和航空运输的重要枢纽。

富饶的矿产:世界上天然橡胶、油棕、椰子等热带经济作物的重要产地。泰国天然橡胶和棕榄油的产量、出口量均居世界首位。菲律宾是世界上出产椰子、出口椰油最多的国家。印度尼西亚的石油,马来西亚的锡都居世界第一位。

海外华人的最大聚居地:东南亚是世界上人口稠密的地区之一。

人口集中分布在大河的冲积平原、河口三角洲以及沿海平原,而山区和岛屿的热带雨林地区则人口稀少。

§2.2 南亚

南亚次大陆:南亚指位于亚洲南部喜马拉雅山脉中、西段与印度洋之间的广大的地区。它东濒孟加拉湾,西濒阿拉伯海,总面积约430万平方千米。

三大地区:喜马拉雅山↓恒河平原↓德干高原

一年分三季:三季分为3-5月为热季;6-10月为雨季;11至次年2月为凉季

宗教与社会:佛教;印度教;巴基斯坦伊斯兰教。

人口与经济:南亚是世界人口稠密地区之一,人口约13亿,占世界人口的1/5强。

§2.3 西亚

五海三州之地:地中海;黑海;里海;红海;阿拉伯海。亚洲;非洲;欧洲。

这也是中国古代著名的“丝绸之路“。

干旱环境中的农牧业:农作物需要引水灌溉,以色列国做得最突出。

阿拉伯国家:宗教:基督教、犹太教、伊斯兰教的发源地

世界石油宝库:占世界总产量的25%。通过波斯湾运出。石油输出路线:

§2.4 欧洲西部

位置与范围:欧洲西部是指欧洲的西半部,面积约500万平方千米,包括30多个国家。从经济发展水平看,大多数属于发达国家。

雄厚的经济实力: 繁荣的旅游业:

§2.5 北极地区和南极地区

冰雪世界:北极地区指北极圈以北的区域,包括北冰洋、亚欧大陆和北美大陆的北部及一些岛屿。北极圈内的陆地面积约800万平方千米,北冰洋面积约1310万平方千米。 南极地区包括南极大陆及其海岛屿和陆缘冰,还包括南太平原、南大西洋和南印度洋的一部分。 极地酷寒,多狂风,降水稀少。

在北极圈内,长期居住的人口已接近300万。当地的土著居民主要是因纽特人和拉普人。南极洲则没有国家和定居人口。 极地科学考察:中国的长城(62°13′S;58°58′W)中国的中山站(69°25′S;76°10′E)

第三章 走进国家

§3.1 日本(Japan):

东亚岛国:日本位于亚洲东部,太平洋西部,领土由北海道、本州、四国和九州四个大岛及其附近的3900多个岛屿组成。首都东京。通用语言:日语。 多山的地形:日本是一个多山的岛国,国土的3/4为山地丘陵。关东平原是日本最大的平原。富士山:著名的活火山,海拔3776名,为日本最高峰。

湿润的气候:日本主要属温带季风气候和亚热带季风气候。

东西融合的文化:在古代,日本文化受我国影响。在近代,欧美文化广泛影响到日本。日本人的衣服:和服; 日本人最喜爱的传统食品:寿司

发达的经济:二战后,日本发挥自身的人力资源和海上运输优势,积极引进国外先进科技,努力开拓国际市场,从而使本国经济得到快速发展。目前日本的国内生产总值仅次于美国,居世界第二位。人均国民生产总值也居世界前列。日本是经济发达的资本主义国家,加工制作业、高科技产业、国际贸易、金融业和信息产业都位居世界先进行列。主要工作部门有电子、家用电器、汽车、造船、钢铁、化学、纺织、精密机械等。日本耕地面积狭小,农业劳动力不足,但农业生产水平提高。

日本是世界上著名的渔业生产大国。日本的交通运输也相当发达。 主要城市:东京是全国的政治、经济、文化和交通中心,是世界特大城市之一,人口达1200多万。

§3.2 埃及(Egypt):

地跨两洲:埃及是阿拉伯埃及共和国的简称,绝大部分位于非洲东北部。亚洲非洲的分界线:苏伊士运河。埃及领土面积逾100万平方千米。

宗教:伊斯兰;首都:开罗(千年古都)。 沙漠广布:埃及北部地中海沿岸属地中海气候;大部分地区属热带沙漠气候。终年炎热,干燥少雨。 世界上最长的河—尼罗河,埃及人称之为母亲河,中国的母亲河是黄河。 文明古国:埃及是世界古代文明发祥地之一。雄伟的狮身人面像、神秘的木乃伊、庄严的神庙、象形文字、天文历法。埃及金字塔:被誉为世界七大奇迹之一。中国的秦皇陵的兵马俑也是七大奇迹之一。 发展中的工农业:农业集中在尼罗河谷地和三角洲,这里是非洲农业现代化水平最高的地区,以生产长绒棉著称,长绒棉的产量居世界第一。

§3.3 俄罗斯(Russia):

面积最大的国家:俄罗斯幅员辽阔,令图1708万平方千米,是世界上面积最大的国家,也是唯一地跨两个大洲和东西半球的国家。

平原广大:俄罗斯地势东高西低,大河和山脉呈伟大的地形区的重要界线。俄罗斯领土中,有70%是旷阔的平原。温带大陆性气候为主:俄罗斯大部分地区属于温带大陆性气候,冬季漫长而严寒,夏季短促而凉爽。丰富的资源:西伯利亚的贝加尔基是世界上最深的湖泊,也是世界上淡水最多的湖泊。俄罗斯的石油开采量居世界第三位。黄金产量居世界第2位。改革中的经济:俄罗斯是重要的工业大国,能源、钢铁、机械、化学、航空航天等部门地位突出。俄罗斯主要的农产品有谷物、马铃薯、亚麻和乳肉制品。东欧平原的伏尔加河流域和顿河流域是主要的农业区。俄罗斯在1991年由苏联解体为俄罗斯。首都莫斯科位于东欧平原。西伯利亚的开发:

§3.4 法国(France):

欧洲的经济大国:国土:面积55万平方千米。人口:5889万人。首都:巴黎。地势:东南高,西北低,平原和丘陵占全国的4/5。气候:温带海洋性气候,气候变化小,全年将水分平均匀。生产:小麦产量居世界前列。是欧洲出口小麦最多的国家。概述:法国的工业也很发达。重要工业资源煤、铁等矿产比较丰富。

文化与旅游:法国拥有悠久的历史和灿烂的文化。保存完好的文物古迹,景色秀丽的自然风光,浪漫多情的民风民俗,高雅的艺术,新潮的时装……法国在1999年的外国游客接待量是世界首位。旅游业也是法国经济的重要支柱。

§3.5 美国(United States):

美国的领土:组成:阿拉斯加州、“本土”、夏威夷州。国旗:星条旗。 高度发达地经济:美国是高度发达的资本主义国家。二战后,他的工业总产量一直居世界首位。美国是世界上的农业大国。美国自然资源丰富,交通运输发达,科技力量雄厚,发展工业具有许多优势。美国是世界上的工业大国。在对外贸易方面,美国既是输出工农业产品最多、出口贸易额最大的国家,也是世界进口小汽车、石油、纺织品最多的国家。

人口与城市:人口在2000年为2.82亿;人种绝大多数为欧洲迁移的白种人,也有美国原来的少部分黑人。美国人口分布不均。美国人口稠密地区是沿海平原和五大湖附近。而西部高原山地人口稀疏。 美国首都华盛顿,位于哥伦比亚特区。纽约是美国人口最多的国家,也是最大的港口,世界四大金融中心之一。洛杉矶是美国太平洋沿岸的最大港口城市和经济、文化中心。圣弗朗西斯科由名旧金山、三藩市,是美国太平洋沿岸的金融、贸易、教育和文化中心之一,也是著名的天然良港。

§3.6 巴西(Brazil):

亚马逊(孙)平原与亚马孙(逊)河:巴西是南美洲面积最大国家,国土面积854.7万平方千米。巴西的地形主要是平原和高原,亚马逊平原部分约占全境的1/3,其余部分基本上属巴西高原。这里森林茂密,动植物种类繁多,有“世界动植物王国”之称。林中幽暗湿润,人烟稀少,通行苦难。亚马逊河支流众多、水流平缓,航运便利。河口为喇叭形海湾,宽达300多千米,洪水季节一片汪洋,号称“河海”。 发展迅速的经济:巴西是南美洲经济实力最强的国家。巴西拥有较为完整的工业体系,工业发展水平比较高。巴西农业机械化程序较高,是世界最大的咖啡生产国和出口国。巴西的铁矿储量大,且大部分是富铁矿。巴西水力资源丰富,水电在国内供电量中的比重逐渐提高。

人口与城市:巴西是南美洲人口最多的国家,2000年总人口达1.70亿人。巴西的最大城市圣保罗城市。里约热内卢是巴西第二大城市。巴西的首都是巴西利亚。

§3.7 澳大利亚(Australia):

拥有一个大陆:澳大利亚是大洋洲最大的国家,西北面与亚洲相邻,东濒太平洋,西临印度洋,南与南极大陆遥遥相望,是世界上唯一拥有整个大陆的国家。澳大利亚领土包括澳大利亚大陆、塔斯马尼亚等周围岛屿,面积约774万平方千米,居世界第六位。澳大利亚首都是堪培拉。通用语言是英语。

低平的地形:澳大利亚大陆地势低平,平均海拔近300米,是世界上地势起伏最和缓的大陆。西部是宽广平坦的高原;中部平原区面积约占大陆总面积的25%;东部山地北起的约克角半岛。

古老的动物:

发达的农牧业和工矿业:澳大利亚是南半球经济发达的资本主义国家。

澳大利亚的自然条件和适宜发展农牧业。由“骑在羊背上的国家”之称。澳大利亚矿产资源十分丰富,许多矿产储量居世界前列。有“坐在矿车上的国家”美誉。 淘宝上面有各科状元笔记卖。价格也不贵,而且,省了很多抄笔记的时间。还有一种方法就是,找班级优秀的同学,把他们的拿过来,然后去复印店里面全部复印。一毛钱一张,也花不了多少钱,再不然,就找老师要,老师那里有他们多年的笔记的。最后一种方法就是找中考过的人,把他们的笔记要来,这个要提前联系上届同学的班主任,让他们帮你留意班级尖子生的笔记。

7年级上册苏教版地理12种气候笔记

共13种: [热带](大致在南北纬30°之间) 1.热带雨林气候 大致在南北纬10°之间,主要位于非洲刚果河域, 南美亚马孙河流域,亚洲印度尼西亚等地。 处在赤道低压带控制下,盛行赤道气团,高温多雨。全年皆夏,年平均气温在26°C左右;年降水量大都在2000毫米以上,且全年分配比较均匀。全年高温多雨 年雨型. 2.热带草原气候 大致在南北纬10°至南北回归线之间,如非洲中部大部分地区,澳大利亚大陆北部和东部,南美巴西等地。 处在赤道低压带和信风带交替控制地区,干季湿季明显交替。当赤道低压带控制时,盛行赤道气团,形成闷热多雨的湿季;信风控制时,盛行热带大陆气团,形成干旱少雨的干季。全年降水量在750~1000毫米之间。 夏雨型. 3.热带季风气候 大致在南北纬10°至南北回归线之间的大陆东岸,以亚洲中南半岛、印度半岛最为显著。 一年中风向随季节转变非常明显。夏季风来临时,赤道气团带来大量降水;冬季风来临时,降水明显减少。全年气温高,年平均气温在20°C以上,年降雨量大都在1500~2000毫米之间。 夏雨型. 4.热带沙漠气候 大致在南北回归线至南北纬30°之间的大陆内部和西岸,如非洲北部大沙漠区,亚洲阿拉伯半岛和澳大利亚大沙漠区。 在副热带高压带或信风带控制下,盛行热带大陆气团,常年干旱少雨,年降水量不足125毫米。日照强烈,气温极高。 少雨型. [亚热带](大致在南纬或北纬30~40°之间): 1.亚热带季风气候和季风性湿润气候 主要位于大陆东岸,如我国秦岭-淮河以南,北美大陆,南美大陆和澳大利亚大陆东南部等地。 亚热带季风气候夏热冬温,季节变化明显,盛行夏季风时,热带海洋气团带来大量降雨;盛行冬季风时,受极地大陆气团影响,降雨减少。季风性湿润气候冬夏温差较小,一年中降水分配也较均匀。 夏雨型. 注:亚热带季风气候只在东亚. 2.地中海气候 主要位于大陆西岸,如地中海沿岸,南北美纬度30~40°之间的大陆西岸,澳大利亚大陆和非洲大陆西南角等地。 就北半球而言,夏季因副热带高压带北移控制这里,受热带大陆气团影响,干旱炎热;冬季受西风带控制,多气旋活动,暖湿多雨。年降水量在300~1000毫米之间。 冬雨型. [温带](大致在南纬或北纬40~60°之间): 1.温带季风气候 主要分布于亚洲大陆东部,如我国华北、东北,俄罗斯远东地区,日本和朝鲜半岛。 冬夏季风向明显交替。冬季风时,受极地大陆气团控制,寒冷干燥;夏季风时,受极地海洋气团影响,暖热多雨。年降水量在500~600毫米之间。 夏雨型. 2.温带大陆性气候 主要分布于亚欧大陆和北美大陆的内陆地区。 终年受大陆气团控制,干旱少雨。冬季严寒,夏季炎热,气温年变化很大。 夏雨型(少雨). 3.温带海洋性气候 主要分布在西欧、北美和南美大陆西海岸狭长地带。 终年盛行西风,受海洋气团影响,终年湿润,冬雨较多。冬不冷夏不热,气温年变化较小。年降水量一般在700~1000毫米之间。 年雨型. [亚寒带](南北极圈附近): 1.亚寒带大陆性气候 主要分布在欧洲、亚洲大陆和北美大陆的北部。 主要受极地大陆气团和极地海洋气团控制。冬季漫长而严寒,暖季短促;降水量少,而且集中在夏季。 [寒带](极地附近): 1.苔原气候 主要分布在亚欧大陆和北美大陆的北冰洋沿岸。 全年严寒,皆为冬季。最热月气温仅达1~5°C。降水少,多云雾,蒸发极弱。 2.冰原气候 主要分布于南极大陆和格陵兰内陆地区。 全年酷寒,各月气温皆在0°C以下,是全球年平均气温最低的地区。南极大陆年均气温约在-29~-35°C,北极地区在-22°C以下。 另外还有:高原气候和山地气候 主要分布在高大的山地、高原地区,如青藏高原、南美安第斯山等。 www.pep.com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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我们上课老师都是讲故事的呵呵

下面是未成年人保护法

第 一 章 总 则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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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 一 条、 为 了 保 护 未 成 年 人 的 身 心健 康, 保 障 未 成 年 人 的 合 法 权 益, 促 进 未 成 年 人 在 品 德、 智 力、 体 质 等 方 面 全 面 发 展, 把 他 们 培 养 成 为 有 理 想、 有 道 德、 有 文 化、 有 纪 律 的 社 会 主 义 事 业 接 班 人, 根 据 宪 法, 制 定 本 法。

第 二 条、 本 法 所 称 未 成 年 人 是 指 未 满 十 八 周 岁 的 公 民。

第 三 条、 国 家、 社 会、 学 校 和 家 庭 对 未 成 年 人 进 行 理 想 教 育、 道 德 教 育、 文 化 教 育、 纪 律 和 法 制 教 育, 进 行 爱 国 主 义、 集 体 主 义 和 国 际 主 义、 共 产 主 义 的 教 育, 提 倡 爱 祖 国、 爱 人 民、 爱 劳 动、 爱 科 学、 爱 社 会 主 义 的 公 德, 反 对 资 本 主 义 的、 封 建 主 义 的 和 其 他 的 腐 朽 思 想 的 侵 蚀。

第 四 条、 保 护 未 成 年 人 的 工 作, 应 当 遵 循 下 列 原 则:

(一)保 障 未 成 年 人 的 合 法 权 益;

(二)尊 重 未 成 年 人 的 人 格 尊 严;

(三)适 应 未 成 年 人 身 心 发 展 的 特 点;

(四)教 育 与 保 护 相 结 合。

第 五 条、 国 家 保 障 未 成 年 人 的 人 身、 财 产 和 其 他 合 法 权 益 不 受 侵 犯。

保 护 未 成 年 人, 是 国 家 机 关、 武 装 力 量、 政 党、 社 会 团 体、 企 业 事 业 组 织、 城 乡 基 层 群 众 性 自 治 组 织、 未 成 年 人 的 监 护 人 和 其 他 成 年 公 民 的 共 同 责 任。

对 侵 犯 未 成 年 人 合 法 权 益 的 行 为, 任 何 组 织 和 个 人 都 有 权 予 以 劝 阻、 制 止 或 者 向 有 关 部 门 提 出 检 举 或 者 控 告。

国 家、 社 会、 学 校 和 家 庭 应 当 在 各 自 的 职 责 范 围 内 做 好 未 成 年 人 的 保 护 工 作.

国 务 院 和 省、 自 治 区、 直 辖 市 的 人 民 政 府 根 据 需 要, 采 取 组 织 措 施, 协 调 有 关 部 门 做 好 未 成 年 人 保 护 工 作。

共 产 主 义 青 年 团、 妇 女 联 合 会、 工 会、 青 年 联 合 会、 学 生 联 合 会、 少 年 先 锋 队 及 其 他 有 关 的 社 会 团 体, 协 助 各 级 人 民 政 府 做 好 未 成 年 人 保 护 工 作, 维 护 未 成 年 人 的 合 法 权 益。

第 七 条、 各 级 人 民 政 府 和 有 关 部 门 对 保 护 未 成 年 人 有 显 著 成 绩 的 组 织 和 个 人, 给 予 奖 励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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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 二 章 家 庭 保 护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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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 八 条、 父 母 或 者 其 他 监 护 人 应 当 依 法 履 行 对 未 成 年 人 的 监 护 职 责 和 抚 养 义 务; 不 得 虐 待、 遗 弃 未 成 年 人; 不 得 岐 视 女 性 未 成 年 人 或 者 有 残 疾 的 未 成 人; 禁 止 溺 婴、 弃 婴。

第 九 条、 父 母 或 者 其 他 监 护 人 应 当 尊 重 未 成 年 人 接 受 教 育 的 权 利, 必 须 使 适 龄 未 成 年 人 按 照 规 定 接 受 义 务 教 育, 不 得 使 在 校 接 受 义 务 教 育 的 未 成 年 人 辍 学。

第 十 条、 父 母 或 者 其 他 监 护 人 应 当 以健 康 的 思 想、 品 行 和 适 当 的 方 法 教 育 未 成 人, 引 导 未 成 年 人 进 行 有 益 身 心健 康 的 活 动, 预 防 和 制 止 未 成 年 人 吸 烟、 酗 酒、 流 浪 以 及 聚 赌、 吸 毒、 卖 淫。

第 十 一 条、 父 母 或 者 其 他 监 护 人 不 得 允 许 或 者 迫 使 未 成 年 人 结 婚, 不 得 为 未 成 年 人 订 立 婚 约。

第 十 二 条、 父 母 或 者 其 他 监 护 人 不 履 行 监 护 职 责 或 者 侵 害 被 监 护 的 未 成 人 的 合 法 权 益 的, 应 当 依 法 承 担 责 任。

父 母 或 者 其 他 监 护 人 有 前 款 所 列 行 为, 经 教 育 不 改 的, 人 民 法 院 可 以 根 据 有 关 人 员 或 者 有 关 单 位 的 申 请, 撤 销 其 监 护 人 的 资 格; 依 照 民 法 通 则 第 十 六 条 的 规 定, 另 行 确 定 监 护 人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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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 三 章 学 校 保 护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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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 十 三 条、 学 校 应 当 全 面 贯 彻 国 家 的 教 育 方 针, 对 未 成 年 人 学 生 进 行 德 育、 智 育、 体 育、 美 育、 劳 动 教 育 以 及 社 会 生 活 指 导 和 青 春 期 教 育。

学 校 应 当 关 心、 爱 护 学 生; 对 品 行 有 缺 点、 学 习 有 困 难 的 学 生, 应 当 耐 心 教 育、 帮 助, 不 得 岐 视。

第 十 四 条、 学 校 应 当 尊 重 未 成 年 人 学 生 的 受 教 育 权, 不 得 随 意 开 除 未 成 年 学 生。

第 十 五 条、 学 校、 幼 儿 园 的 教 职 员 应 当 尊 重 未 成 年 人 的 人 格 尊 严, 不 得 对 未 成 年 学 生 和 儿 童 实 施 体 罚、 变 相 体 罚 或 者 其 他 侮 辱 人 格 尊 严 的 行 为。

第 十 六 条、 学 校 不 得 使 未 成 年 学 生 在 危 及 人 身 安 全、健 康 的 校 舍 和 其 他 教 育 教 学 设 施 中 活 动。

任 何 组 织 和 个 人 不 得 扰 乱 教 学 秩 序, 不 得 侵 占、 破 坏 学 校 的场 地、 房 屋 和 设 备。

第 十 七 条、 学 校 和 幼 儿 园 安 排 未 成 年 学 生 和 儿 童 参 加 集 会、 文 化 娱 乐、 社 会 初 中 等 集 体 活 动, 应 当 有 利 于 未 成 人 的健 康 成 长, 防 止 发 生 人 身 安 全 事 故。

第 十 八 条、 按 照 国 家 有 关 规 定 送 工 读 学 校 接 受 义 务 教 育 的 未 成 年 人, 工 读 学 校 应 当 对 其 进 行 思 想 教 育、 文 化 教 育、 劳 动 技 术 教 育 和 职 业 教 育。

工 读 学 校 的 教 职 员 工 应 当 关 心、 爱 护、 尊 重 学 生, 不 得 歧 视、 厌 弃。

第 十 九 条、 幼 儿 园 应 当 做 好 保 育、 教 育 工 作, 促 进 幼 儿 在 体 质、 智 力 、 品 德 等 方 面 和 谐 发 展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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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 四 章 社 会 保 护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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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 二 十 条、 国 家 鼓 励 社 会 团 体、 企 业 事 业 组 织 和 其 他 组 织 及 公 民, 开 展 多 种 形 式 的 有 利 于 未 成 年 人健 康 成 长 的 社 会 活 动。

第 二 十 一 条、 各 级 人 民 政 府 应 当 创 造 条 件, 建 立 和 改 善 适 合 未 成 年 人 文 化 生 活 需 要 的 活 动场 所 和 设 施。

第 二 十 二 条、 博 物 馆、 纪 念 馆、 科 技 馆、 文 化 馆、 影 剧 院、 体 育场(馆)、 动 物 园、 公 园 等场 所, 应 当 对 中 小 学 生 优 惠 开 放。

第 二 十 三 条、 营 业 性 舞 厅 等 不 适 宜 未 成 年 人 活 动 的场 所, 有 关 主 管 部 门 和 经 营 者 应 当 采 取 措 施, 不 得 允 许 未 成 年 人 进 入。

第 二 十 四 条、 国 家 鼓 励 新 闻、 出 版、 广 播、 电 影、 电 视、 文 艺 等 单 位 和 作 家、 科 学 家、 艺 术 家 及 其 他 公 民, 创 作 或 者 提 供 有 益 于 未 成 年 人健 康 成 长 的 作 品。 出 版 专 门 以 未 成 年 人 为 对 象 的 图 书、 报 刊、 音 像 制 品 等 出 版 物, 国 家 给 予 扶 持。

第 二 十 五 条、 严 禁 任 何 组 织 和 个 人 向 未 成 年 人 出 售、 出 租 或 者 以 其 他 方 式 传 播 淫 秽、 暴 力、 凶 杀、 恐 怖 等 毒 害 未 成 年 人 的 图 书、 报 刊、 音 像 制 品。

第 二 十 六 条、 儿 童 食 品、 玩 具、 用 具 和 游 乐 设 施, 不 得 有 害 于 儿 童 的 安 全 和健 康。

第 二 十 七 条、 任 何 人 不 得 在 中 小 学、 幼 儿 园、 托 儿 所 的 教 室、 寝 室、 活 动 室 和 其 他 未 成 年 人 集 中 活 动 的 室 内 吸 烟。

第 二 十 八 条、 任 何 组 织 和 个 不 得 招 用 未 满 十 六 周 岁 的 未 成 年 人, 国 家 另 有 规 定 的 除 外。

任 何 组 织 和 个 人 依 照 国 家 有 关 规 定 招 收 已 满 十 六 周 岁 的 未 满 十 八 周 岁 的 未 成 年 人 的, 应 当 在 工 种、 劳 动 时 间、 劳 动 强 度 和 保 护 措 施 等 方 面 执 行 国 家 有 关 规 定, 不 得 安 排 其 从 事 过 重、 有 毒、 有 害 的 劳 动 或 者 危 险 作 业。

第 二 十 九 条、 对 流 浪 乞 讨 或 者 离 家 出 走 的 未 成 年 人, 民 政 部 门 或 者 其 他 有 关 部 门 应 当 负 责 交 送 其 父 母 或 者 其 他 监 护 人; 暂 时 无 法 查 明 其 父 母 或 者 其 他 监 护 人 的, 由 民 政 部 门 设 立 的 儿 童 福 利 机 构 收 容 抚 养。

第 三 十 条、 任 何 组 织 和 个 人 不 得 披 露 未 成 年 人 的 个 人 隐 私。

第 三 十 一 条、 对 未 成 年 人 的 信 件, 任 何 组 织 和 个 人 不 得 隐 匿、 毁 弃; 除 因 追 查 犯 罪 的 需 要 由 公 安 机 关 或 者 人 民 检 察 院 依 照 法 律 规 定 的 程 序 进 行 检 查, 或 者 对 无 行 为 能 力 的 未 成 年 人 的 信 件 由 其 父 母 或 者 其 他 监 护 人 代 为 开 拆 外, 任 何 组 织 或 者 个 不 得 开 拆。

第 三 十 二 条、 卫 生 部 门 和 学 校 应 当 为 未 成 人 提 供 必 要 的 卫 生 保健 条 件, 做 好 预 防 疾病工 作。

第 三 十 三 条、 地 方 各 级 人 民 政 府 应 当 积 极 发 展 托 幼 事 业, 努 力 办 好 托 儿 所、 幼 儿 园, 鼓 励 和 支 持 国 家 机 关、 社 会 团 体、 企 业 事 业 组 织 和 其 他 社 会 力 量 兴 办 哺 乳 室、 托 儿 所、 幼 儿 园, 提 倡 和 支 持 举 办 家 庭 托 儿 所。

第 三 十 四 条、 卫 生 部 门 应 当 对 儿 童 实 行 预 防 接 种 证 制 度, 积 极 防 治 儿 童 常 见病、 多 发病, 加 强 对 传 染病防 治 工 作 的 监 督 管 理 和 对 托 儿 所、 幼 儿 园 卫 生 保健 的 业 务 指 导。

第 三 十 五 条、 各 级 人 民 政 府 和 有 关 部 门 应 当 采 取 多 种 形 式, 培 养 和 训 练 幼 儿 园、 托 儿 所 的 保 教 人 员, 加 强 对 他 们 的 政 治 思 想 和 业 务 教 育。

第 三 十 六 条、 国 家 依 法 保 护 未 成 年 人 的 智 力 成 果 和 荣 誉 权 不 受 侵 犯。

对 有 特 殊 天 赋 或 者 有 突 出 成 就 的 未 成 年 人, 国 家、 社 会、 家 庭 和 学 校 应 当 为 他 们 的健 康 发 展 创 造 有 利 条 件。

第 三 十 七 条、 未 成 年 人 已 经 受 完 规 定 年 限 义 务 教 育 不 再 升 学 的, 政 府 有 关 部 门 和 社 会 团 体、 企 业 事 业 组 织 应 当 根 据 实 际 情 况, 对 他 们 进 行 职 业 技 术 培 训 , 为 他 们 创 造 劳 动 就 业 条 件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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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 五 章 司 法 保 护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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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 三 十 八 条、 对 违 法 犯 罪 的 未 成 年 人, 实 行 教 育、 感 化、 挽 救 的 方 针, 坚 持 教 育 为 主、 惩 罚 为 辅 的 原 则。

第 三 十 九 条、 已 满 十 四 周 岁 的 未 成 年 人 犯 罪, 因 不 满 十 六 周 岁 不 予 刑 事 处 罚 的, 责 令 其 家 长 或 者 其 他 监 护 人 加 以 管 教; 必 要 时, 也 可 以 由 政 府 收 容 教 养。

第 四 十 条、 公 安 机 关、 人 民 检 察 院、 人 民 法 院 办 理 未 成 年 人 犯 罪 案 件, 应 当 照 顾 未 成 年 人 的 身 心 特 点, 并 可 以 根 据 需 要 设 立 专 门 机 构 或 者 指 定 专 人 办 理。

公 安 机 关、 人 民 检 察 院、 人 民 法 院 和 少 年 犯 管 教 所, 应 当 尊 重 违 法 犯 罪 的 未 成 年 人 的 人 格 尊 严, 保 障 他 们 的 合 法 权 益。

第 四 十 一 条、 公 安 机 关、 人 民 检 察 院、 人 民 法 院 对 审 前 羁 押 的 未 成 年 人, 应 当 与 羁 押 的 成 年 人 分 别 看 管。

对 经 人 民 法 院 判 决 服 刑 的 未 成 年 人, 应 当 与 服 刑 的 成 年 人 分 别 关 押、 管 理。

第 四 十 二 条、 十 四 周 岁 以 上 不 满 十 六 周 岁 的 未 成 年 人 犯 罪 的 案 件, 一 律 不 公 开 审 理。 十 六 周 岁 以 上 不 满 十 八 周 岁 的 未 成 年 人 犯 罪 的 案 件, 一 般 也 不 公 开 审 理。

对 未 成 年 人 犯 罪 案 件, 在 判 决 前, 新 闻 报 道、 影 视 节 目、 公 开 出 版 物 不 得 披 露 该 未 成 年 人 的 姓 名、 住 所、 照 片 及 可 能 推 断 出 该 未 成 年 人 的 资 料。

第 四 十 三 条、 家 庭 和 学 校 及 其 他 有 关 单 位, 应 当 配 合 违 法 犯 罪 未 成 年 人 所 在 的 少 先 犯 管 教 所 等 单 位, 共 同 做 好 违 法 犯 罪 未 成 年 人 的 教 育 挽 救 工 作。

第 四 十 四 条、 人 民 检 察 院 免 予 起 诉、 人 民 法 院 免 除 刑 事 处 罚 或 者 宣 告 缓 刑 以 及 被 解 除 收 容 教 养 或 者 服 刑 期 满 释 放 的 未 成 年 人, 复 学、 升 学、 就 业 不 受 歧 视。

第 四 十 五 条、 人 民 法 院 审 理 继 承 案 件, 应 当 依 法 保 护 未 成 年 人 的 继 承 权。

人 民 法 院 审 理 离 婚 案 件, 离 婚 双 方 因 抚 养 未 成 年 人 女 子 发 生 争 执, 不 能 达 成 协 议 时, 应 当 根 据 保 障 子 女 权 益 的 原 则 和 双 方 具 体 情 况 判 决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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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 六 章 法 律 责 任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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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 四 十 六 条、 未 成 年 人 的 合 法 权 益 受 到 侵 害 的, 被 侵 害 人 或 者 其 监 护 人 有 权 要 求 有 关 主 管 部 门 处 理, 或 者 依 法 向 人 民 法 院 提 起 诉 讼。

第 四 十 七 条、 侵 害 未 成 年 人 的 合 法 权 益, 对 其 造 成 财 产 损 失 或 者 其 他 损 失、 损 害 的, 应 当 依 法 赔 偿 或 者 承 担 其 他 民 事 责 任。

第 四 十 八 条、 学 校、 幼 儿 园、 托 儿 所 的 教 职 员 对 未 成 年 学 生 和 儿 童 实 施 体 罚 或 者 变 相 体 罚, 情 节 严 重 的, 由 其 所 在 单 位 或 者 上 级 机 关 给 予 行 政 处 分。

第 四 十 九 条、 企 业 事 业 组 织、 个 体 工 商 户 非 法 招 用 未 满 十 六 周 岁 的 未 成 年 人 的, 由 劳 动 部 门 责 令 改 正, 处 以 罚 款; 情 节 严 重 的, 由 工 商 行 政 管 理 部 门 吊 销 营 业 执 照。

第 五 十 条、 营 业 性 舞 厅 等 不 适 宜 未 成 年 人 活 动场 所 允 许 未 成 年 人 进 入 的, 由 有 关 主 管 部 门 责 令 改 正, 可 以 处 以 罚 款。

第 五 十 一 条、 向 未 成 年 人 出 售、 出 租 或 者 以 其 他 方 式 传 播 淫 秽 的 图 书、 报 刊、 音 像 制 品 等 出 版 物 的, 依 法 从 重 处 罚。

第 五 十 二 条、 侵 犯 未 成 年 人 的 人 身 权 利 或 者 其 他 合 法 权 利, 构 成 犯 罪 的, 依 法 追 究 刑 事 责 任。

虐 待 未 成 年 的 家 庭 成 员, 情 节 恶 劣 的, 依 照 刑 法 第 一 百 八 十 二 条 的 规 定 追 究 刑 事 责 任。

司 法 工 作 人 员 违 反 监 管 法 规, 对 被 临 管 的 未 成 年 人 实 行 体 罚 虐 待 的, 依 照 刑 法 第 一 百 八 十 九 条 的 规 定 追 究 刑 事 责 任。

对 未 成 年 人 负 有 抚 养 义 务 而 拒 绝 抚 养, 情 节 恶 劣 的, 依 照 刑 法 第 一 百 八 十 三 条 的 规 定 追 究 刑 事 责 任。

溺 婴 的, 依 照 刑 法 第 一 百 三 十 二 条 的 规 定 追 究 刑 事 责 任。

明 知 校 舍 有 倒 塌 的 危 险 而 不 采 取 措 施, 致 使 校 舍 倒 塌, 造 成 伤 亡 的, 依 照 刑 法 第 一 百 八 十 七 条 的 规 定 追 究 刑 事 责 任。

第 五 十 三、 条 教 唆 未 成 年 人 违 法 犯 罪 的, 依 法 从 重 处 罚。

引 诱、 教 唆 或 者 强 迫 未 成 年 人 吸 食、 注 射 毒 品 或 者 卖 淫 的, 依 法 从 重 处 罚。

第 五 十 四 条、 当 事 人 对 依 照 本 法 作 出 的 行 政 处 罚 决 定 不 服 的, 可 以 先 向 上 一 级 行 政 机 关 或 者 有 关 法 律、 法 规 规 定 的 行 政 机 关 申 请 复 议, 对 复 议 决 定 不 服 的, 再 向 人 民 法 院 提 起 诉 讼; 也 可 以 直 接 向 人 民 法 院 提 起 诉 讼。 有 关 法 律、 法 规 规 定 应 当 先 向 行 政 机 关 申 请 复 议, 对 复 议 决 定 不 服 再 向 人 民 法 院 提 起 诉 讼 的, 依 照 有 关 法 律、 法 规 的 规 定 办 理。

当 事 人 对 行 政 处 罚 决 定 在 法 定 期 限 内 不 申 请 复 议, 也 不 向 人 民 法 院 提 起 诉 讼, 又 不 履 行 的, 作 出 处 罚 决 定 的 机 关 可 以 申 请 人 民 法 院 强 制 执 行, 或 者 依 法 强 制 执 行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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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 七 章 附 则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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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 五 十 五 条、 国 务 院 有 关 部 门 可 以 根 据 本 法 制 定 有 关 条 例, 报 国 务 院 批 准 施 行。

省、 自 治 区、 直 辖 市 的 人 民 代 表 大 会 常 务 委 员 会 可 以 根 据 本 法 制 定 实 施 办 法。

第 五 十 六 条、 本 法 自1992年1月1日 起 施 行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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附:

刑 法 有 关 条 文

第 二 十 六 条、 教 唆 他 人 犯 罪 的, 应 当 按 照 他 在 共 同 犯 罪 中 所 起 的 作 用 处 罚。 教 唆 不 满 十 八 岁 的 人 犯 罪 的, 应 当 从 重 处 罚。

如 果 被 教 唆 的 人 没 有 犯 被 教 唆 的 罪, 对 于 教 唆 犯 可 以 从 轻 或 者 减 轻 处 罚。

第 一 百 三 十 二 条、 故 意 杀 人 的, 处 死 刑、 无 期 徒 刑 或 者 十 年 以 上 有 期 徒 刑; 情 节 较 轻 的 处 三 年 以 上 十 年 以 下 有 期 徒 刑。

第 一 百 八 十 二 条、 虐 待 家 庭 成 员, 情 节 恶 劣 的, 处 二 年 以 下 有 期 徒 刑、 拘 役 或 者 管 制。

犯 前 款 罪, 引 起 被 害 人 重 伤、 死 亡 的, 处 二 年 以 上 七 年 以 下 有 期 徒 刑。

第 一 款 罪, 告 诉 的 才 处 理。

第 一 百 八 十 三 条、 对 于 年 老、 年 幼、 患病或 者 其 他 没 有 独 立 生 活 能 力 的 人, 负 有 抚 养 义 务 而 拒 绝 抚 养, 情 节 恶 劣 的, 处 五 年 下 以 有 期 徒 刑、 拘 役 或 者 管 制。

第 一 百 八 十 七 条、 国 家 工 作 人 员 由 于 玩 忽 职 守, 致 使 公 共 财 产、 国 家 和 人 民 利 益 遭 受 重 大 损 失 的, 处 五 年 以 下 有 期 徒 刑 或 者 拘 役。

第 一 百 八 十 九 条 、司 法 工 作 人 员 违 反 监 管 法 规, 对 被 监 管 人 实 行 体 罚 虐 待, 情 节 严 重 的, 处 三 年 以 下 有 期 徒 刑 或 者 拘 役; 情 节 特 别 严 重 的, 处 三 年 以 上 十 年 以 下 有 期 徒 刑。 第 一 条、 为 了 保 护 未 成 年 人 的 身 心健 康, 保 障 未 成 年 人 的 合 法 权 益, 促 进 未 成 年 人 在 品 德、 智 力、 体 质 等 方 面 全 面 发 展, 把 他 们 培 养 成 为 有 理 想、 有 道 德、 有 文 化、 有 纪 律 的 社 会 主 义 事 业 接 班 人, 根 据 宪 法, 制 定 本 法。

第 二 条、 本 法 所 称 未 成 年 人 是 指 未 满 十 八 周 岁 的 公 民。

第 三 条、 国 家、 社 会、 学 校 和 家 庭 对 未 成 年 人 进 行 理 想 教 育、 道 德 教 育、 文 化 教 育、 纪 律 和 法 制 教 育, 进 行 爱 国 主 义、 集 体 主 义 和 国 际 主 义、 共 产 主 义 的 教 育, 提 倡 爱 祖 国、 爱 人 民、 爱 劳 动、 爱 科 学、 爱 社 会 主 义 的 公 德, 反 对 资 本 主 义 的、 封 建 主 义 的 和 其 他 的 腐 朽 思 想 的 侵 蚀。

第 四 条、 保 护 未 成 年 人 的 工 作, 应 当 遵 循 下 列 原 则:

(一)保 障 未 成 年 人 的 合 法 权 益;

(二)尊 重 未 成 年 人 的 人 格 尊 严;

(三)适 应 未 成 年 人 身 心 发 展 的 特 点;

(四)教 育 与 保 护 相 结 合。

第 五 条、 国 家 保 障 未 成 年 人 的 人 身、 财 产 和 其 他 合 法 权 益 不 受 侵 犯。

保 护 未 成 年 人, 是 国 家 机 关、 武 装 力 量、 政 党、 社 会 团 体、 企 业 事 业 组 织、 城 乡 基 层 群 众 性 自 治 组 织、 未 成 年 人 的 监 护 人 和 其 他 成 年 公 民 的 共 同 责 任。

对 侵 犯 未 成 年 人 合 法 权 益 的 行 为, 任 何 组 织 和 个 人 都 有 权 予 以 劝 阻、 制 止 或 者 向 有 关 部 门 提 出 检 举 或 者 控 告。

国 家、 社 会、 学 校 和 家 庭 应 当 在 各 自 的 职 责 范 围 内 做 好 未 成 年 人 的 保 护 工 作.

国 务 院 和 省、 自 治 区、 直 辖 市 的 人 民 政 府 根 据 需 要, 采 取 组 织 措 施, 协 调 有 关 部 门 做 好 未 成 年 人 保 护 工 作。

共 产 主 义 青 年 团、 妇 女 联 合 会、 工 会、 青 年 联 合 会、 学 生 联 合 会、 少 年 先 锋 队 及 其 他 有 关 的 社 会 团 体, 协 助 各 级 人 民 政 府 做 好 未 成 年 人 保 护 工 作, 维 护 未 成 年 人 的 合 法 权 益。

七年级地理笔记图片

我在上高二的时候,我们班有一个女生学习特别的认真,有一次无意间看到了她的地理笔记,我都要惊呆了。他把每一个知识点全都详细的写出来,还用蓝色笔,黑色笔和红色笔,不同的颜色笔标注出来,并且关于一些地形的东西,他都详细地画了出来。 我见过最全面的地理笔记,是我们班总是考第一的那个女生的笔记,她的笔记非常全面,基本上是老师讲过的内容,她都会记在笔记本上,她总是分类别的将老师所讲的内容记录在不同的地方,看起来非常的整齐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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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一章 认识大洲

§1.1 亚洲及欧洲

“亚细亚”和“欧罗巴”:亚细亚:东方日出之地 欧罗巴:西方日落之地

亚洲和欧洲的大陆部分连为一体,合成亚欧大陆。亚洲东、南、北三面濒临太平洋、印度洋、北冰洋,西与欧洲相连,西南与非洲为邻,东隔白令海峡与北美洲相望。亚洲面积约4400万平方千米,是世界第一大洲。欧洲北、西、南三面濒临北冰洋、大西洋、地中海,东与亚洲相连,南与非洲相望。

高原山地为主的亚洲地形:三大特征:1. 地形以高原、山地为主,平均海拔高;

2.地面起伏大,高低悬殊。3.地势中部高,四周低。

地形差异:

亚洲 欧洲

平均海拔 高 世界上海拔最低的大洲

相对高对 地面起伏大,高低悬殊 小

主要地形 高原、山地 平原

地形分布 中部高,四周平原 山地主要分布在南、北两侧

复杂多样的亚洲气候:复杂多样:大陆性特征显著;季风最强盛,最典型,影响范围也最广。

大河众多的亚洲:大河多发源于中部的高原山地,顺地势呈放射状向四周奔流入海;

内流区面积广大

亚洲的人口与国家:亚洲是世界上人口最多的大洲,2000年总人口达36.72亿,约占世界总人口的60%。世界上人口超过1亿的国家,大多数在亚洲

§1.2 非洲

国家最多的大洲:“阿非利加”是“阳光灼热”。非洲位于东半球的西部,地跨赤道南北。它东濒印度洋,西临大西洋,北隔地中海及直布罗陀海峡与欧洲相望,东北与亚洲之间隔着狭长的红海,并以苏伊士运河为陆上分界。非洲有54个独立国家,是世界上国家最多的国家。非洲大陆高原面积广大,被称为“高原大陆”。

位于非洲北部的撒哈拉大沙漠,是世界最大的沙漠,约占全洲面积的。

炎热的气候:非洲是世界上干旱区面积最大的一个洲。

非洲热带草原的面积在各大洲中最大。

气候特点:气温高;干旱地区广;气候类型成南北对称分布。

丰饶的资源:非洲地域辽阔,物产丰富多样,被誉为“富饶大陆”。

金刚石、黄金、铬铁矿、磷酸盐等的储量和产量都居世界前列。

亟待发展的经济:

§1.3 美洲: “新大陆”:美洲是“亚美利加洲”的简称。

南北各异的自然环境:北美洲平均海拔较高,地势起伏较大,地形分为三大南北纵列带:西部是高大的山系,中部是广阔的平原,东部是低缓的高地。 移民与经济:

第二章 了解地区

§2.1 东南亚:包括中南半岛与马来群岛。

东南亚位于亚洲的东南部,包括中南半岛和马来群岛的大部分。中南半岛北部地势高峻,与我国山水相连,高山和大河有北向南延伸,形成山河相间、纵列分布的地表形态。马来群岛是散布在太平洋和印度洋之间的2万多个大小岛屿的总称。马来群岛的大多数岛屿地势崎岖,山岭河多,平原较少,河流湍急。印度尼西亚是世界上火山最多的国家,被称为“火山国”。日本被称为“地震国”

地区 地形特征 河流特征

中南半岛 山河相间 由北向南

马来群岛 地势崎岖 短小湍急。

马六甲海峡:东南亚处在亚洲与大西洋、印度洋与太平洋的“十字路口”,是世界海洋运输和航空运输的重要枢纽。

富饶的矿产:世界上天然橡胶、油棕、椰子等热带经济作物的重要产地。泰国天然橡胶和棕榄油的产量、出口量均居世界首位。菲律宾是世界上出产椰子、出口椰油最多的国家。印度尼西亚的石油,马来西亚的锡都居世界第一位。

海外华人的最大聚居地:东南亚是世界上人口稠密的地区之一。

人口集中分布在大河的冲积平原、河口三角洲以及沿海平原,而山区和岛屿的热带雨林地区则人口稀少。

§2.2 南亚

南亚次大陆:南亚指位于亚洲南部喜马拉雅山脉中、西段与印度洋之间的广大的地区。它东濒孟加拉湾,西濒阿拉伯海,总面积约430万平方千米。

三大地区:喜马拉雅山↓恒河平原↓德干高原

一年分三季:三季分为3-5月为热季;6-10月为雨季;11至次年2月为凉季

宗教与社会:佛教;印度教;巴基斯坦伊斯兰教。

人口与经济:南亚是世界人口稠密地区之一,人口约13亿,占世界人口的1/5强。

§2.3 西亚

五海三州之地:地中海;黑海;里海;红海;阿拉伯海。亚洲;非洲;欧洲。

这也是中国古代著名的“丝绸之路“。

干旱环境中的农牧业:农作物需要引水灌溉,以色列国做得最突出。

阿拉伯国家:宗教:基督教、犹太教、伊斯兰教的发源地

世界石油宝库:占世界总产量的25%。通过波斯湾运出。石油输出路线:

§2.4 欧洲西部

位置与范围:欧洲西部是指欧洲的西半部,面积约500万平方千米,包括30多个国家。从经济发展水平看,大多数属于发达国家。

雄厚的经济实力: 繁荣的旅游业:

§2.5 北极地区和南极地区

冰雪世界:北极地区指北极圈以北的区域,包括北冰洋、亚欧大陆和北美大陆的北部及一些岛屿。北极圈内的陆地面积约800万平方千米,北冰洋面积约1310万平方千米。 南极地区包括南极大陆及其海岛屿和陆缘冰,还包括南太平原、南大西洋和南印度洋的一部分。 极地酷寒,多狂风,降水稀少。

在北极圈内,长期居住的人口已接近300万。当地的土著居民主要是因纽特人和拉普人。南极洲则没有国家和定居人口。 极地科学考察:中国的长城(62°13′S;58°58′W)中国的中山站(69°25′S;76°10′E)

第三章 走进国家

§3.1 日本(Japan):

东亚岛国:日本位于亚洲东部,太平洋西部,领土由北海道、本州、四国和九州四个大岛及其附近的3900多个岛屿组成。首都东京。通用语言:日语。 多山的地形:日本是一个多山的岛国,国土的3/4为山地丘陵。关东平原是日本最大的平原。富士山:著名的活火山,海拔3776名,为日本最高峰。

湿润的气候:日本主要属温带季风气候和亚热带季风气候。

东西融合的文化:在古代,日本文化受我国影响。在近代,欧美文化广泛影响到日本。日本人的衣服:和服; 日本人最喜爱的传统食品:寿司

发达的经济:二战后,日本发挥自身的人力资源和海上运输优势,积极引进国外先进科技,努力开拓国际市场,从而使本国经济得到快速发展。目前日本的国内生产总值仅次于美国,居世界第二位。人均国民生产总值也居世界前列。日本是经济发达的资本主义国家,加工制作业、高科技产业、国际贸易、金融业和信息产业都位居世界先进行列。主要工作部门有电子、家用电器、汽车、造船、钢铁、化学、纺织、精密机械等。日本耕地面积狭小,农业劳动力不足,但农业生产水平提高。

日本是世界上著名的渔业生产大国。日本的交通运输也相当发达。 主要城市:东京是全国的政治、经济、文化和交通中心,是世界特大城市之一,人口达1200多万。

§3.2 埃及(Egypt):

地跨两洲:埃及是阿拉伯埃及共和国的简称,绝大部分位于非洲东北部。亚洲非洲的分界线:苏伊士运河。埃及领土面积逾100万平方千米。

宗教:伊斯兰;首都:开罗(千年古都)。 沙漠广布:埃及北部地中海沿岸属地中海气候;大部分地区属热带沙漠气候。终年炎热,干燥少雨。 世界上最长的河—尼罗河,埃及人称之为母亲河,中国的母亲河是黄河。 文明古国:埃及是世界古代文明发祥地之一。雄伟的狮身人面像、神秘的木乃伊、庄严的神庙、象形文字、天文历法。埃及金字塔:被誉为世界七大奇迹之一。中国的秦皇陵的兵马俑也是七大奇迹之一。 发展中的工农业:农业集中在尼罗河谷地和三角洲,这里是非洲农业现代化水平最高的地区,以生产长绒棉著称,长绒棉的产量居世界第一。

§3.3 俄罗斯(Russia):

面积最大的国家:俄罗斯幅员辽阔,令图1708万平方千米,是世界上面积最大的国家,也是唯一地跨两个大洲和东西半球的国家。

平原广大:俄罗斯地势东高西低,大河和山脉呈伟大的地形区的重要界线。俄罗斯领土中,有70%是旷阔的平原。温带大陆性气候为主:俄罗斯大部分地区属于温带大陆性气候,冬季漫长而严寒,夏季短促而凉爽。丰富的资源:西伯利亚的贝加尔基是世界上最深的湖泊,也是世界上淡水最多的湖泊。俄罗斯的石油开采量居世界第三位。黄金产量居世界第2位。改革中的经济:俄罗斯是重要的工业大国,能源、钢铁、机械、化学、航空航天等部门地位突出。俄罗斯主要的农产品有谷物、马铃薯、亚麻和乳肉制品。东欧平原的伏尔加河流域和顿河流域是主要的农业区。俄罗斯在1991年由苏联解体为俄罗斯。首都莫斯科位于东欧平原。西伯利亚的开发:

§3.4 法国(France):

欧洲的经济大国:国土:面积55万平方千米。人口:5889万人。首都:巴黎。地势:东南高,西北低,平原和丘陵占全国的4/5。气候:温带海洋性气候,气候变化小,全年将水分平均匀。生产:小麦产量居世界前列。是欧洲出口小麦最多的国家。概述:法国的工业也很发达。重要工业资源煤、铁等矿产比较丰富。

文化与旅游:法国拥有悠久的历史和灿烂的文化。保存完好的文物古迹,景色秀丽的自然风光,浪漫多情的民风民俗,高雅的艺术,新潮的时装……法国在1999年的外国游客接待量是世界首位。旅游业也是法国经济的重要支柱。

§3.5 美国(United States):

美国的领土:组成:阿拉斯加州、“本土”、夏威夷州。国旗:星条旗。 高度发达地经济:美国是高度发达的资本主义国家。二战后,他的工业总产量一直居世界首位。美国是世界上的农业大国。美国自然资源丰富,交通运输发达,科技力量雄厚,发展工业具有许多优势。美国是世界上的工业大国。在对外贸易方面,美国既是输出工农业产品最多、出口贸易额最大的国家,也是世界进口小汽车、石油、纺织品最多的国家。

人口与城市:人口在2000年为2.82亿;人种绝大多数为欧洲迁移的白种人,也有美国原来的少部分黑人。美国人口分布不均。美国人口稠密地区是沿海平原和五大湖附近。而西部高原山地人口稀疏。 美国首都华盛顿,位于哥伦比亚特区。纽约是美国人口最多的国家,也是最大的港口,世界四大金融中心之一。洛杉矶是美国太平洋沿岸的最大港口城市和经济、文化中心。圣弗朗西斯科由名旧金山、三藩市,是美国太平洋沿岸的金融、贸易、教育和文化中心之一,也是著名的天然良港。

§3.6 巴西(Brazil):

亚马逊(孙)平原与亚马孙(逊)河:巴西是南美洲面积最大国家,国土面积854.7万平方千米。巴西的地形主要是平原和高原,亚马逊平原部分约占全境的1/3,其余部分基本上属巴西高原。这里森林茂密,动植物种类繁多,有“世界动植物王国”之称。林中幽暗湿润,人烟稀少,通行苦难。亚马逊河支流众多、水流平缓,航运便利。河口为喇叭形海湾,宽达300多千米,洪水季节一片汪洋,号称“河海”。 发展迅速的经济:巴西是南美洲经济实力最强的国家。巴西拥有较为完整的工业体系,工业发展水平比较高。巴西农业机械化程序较高,是世界最大的咖啡生产国和出口国。巴西的铁矿储量大,且大部分是富铁矿。巴西水力资源丰富,水电在国内供电量中的比重逐渐提高。

人口与城市:巴西是南美洲人口最多的国家,2000年总人口达1.70亿人。巴西的最大城市圣保罗城市。里约热内卢是巴西第二大城市。巴西的首都是巴西利亚。

§3.7 澳大利亚(Australia):

拥有一个大陆:澳大利亚是大洋洲最大的国家,西北面与亚洲相邻,东濒太平洋,西临印度洋,南与南极大陆遥遥相望,是世界上唯一拥有整个大陆的国家。澳大利亚领土包括澳大利亚大陆、塔斯马尼亚等周围岛屿,面积约774万平方千米,居世界第六位。澳大利亚首都是堪培拉。通用语言是英语。

低平的地形:澳大利亚大陆地势低平,平均海拔近300米,是世界上地势起伏最和缓的大陆。西部是宽广平坦的高原;中部平原区面积约占大陆总面积的25%;东部山地北起的约克角半岛。

古老的动物:

发达的农牧业和工矿业:澳大利亚是南半球经济发达的资本主义国家。

澳大利亚的自然条件和适宜发展农牧业。由“骑在羊背上的国家”之称。澳大利亚矿产资源十分丰富,许多矿产储量居世界前列。有“坐在矿车上的国家”美誉。 淘宝上面有各科状元笔记卖。价格也不贵,而且,省了很多抄笔记的时间。还有一种方法就是,找班级优秀的同学,把他们的拿过来,然后去复印店里面全部复印。一毛钱一张,也花不了多少钱,再不然,就找老师要,老师那里有他们多年的笔记的。最后一种方法就是找中考过的人,把他们的笔记要来,这个要提前联系上届同学的班主任,让他们帮你留意班级尖子生的笔记。

7年级上册苏教版地理12种气候笔记

共13种: [热带](大致在南北纬30°之间) 1.热带雨林气候 大致在南北纬10°之间,主要位于非洲刚果河域, 南美亚马孙河流域,亚洲印度尼西亚等地。 处在赤道低压带控制下,盛行赤道气团,高温多雨。全年皆夏,年平均气温在26°C左右;年降水量大都在2000毫米以上,且全年分配比较均匀。全年高温多雨 年雨型. 2.热带草原气候 大致在南北纬10°至南北回归线之间,如非洲中部大部分地区,澳大利亚大陆北部和东部,南美巴西等地。 处在赤道低压带和信风带交替控制地区,干季湿季明显交替。当赤道低压带控制时,盛行赤道气团,形成闷热多雨的湿季;信风控制时,盛行热带大陆气团,形成干旱少雨的干季。全年降水量在750~1000毫米之间。 夏雨型. 3.热带季风气候 大致在南北纬10°至南北回归线之间的大陆东岸,以亚洲中南半岛、印度半岛最为显著。 一年中风向随季节转变非常明显。夏季风来临时,赤道气团带来大量降水;冬季风来临时,降水明显减少。全年气温高,年平均气温在20°C以上,年降雨量大都在1500~2000毫米之间。 夏雨型. 4.热带沙漠气候 大致在南北回归线至南北纬30°之间的大陆内部和西岸,如非洲北部大沙漠区,亚洲阿拉伯半岛和澳大利亚大沙漠区。 在副热带高压带或信风带控制下,盛行热带大陆气团,常年干旱少雨,年降水量不足125毫米。日照强烈,气温极高。 少雨型. [亚热带](大致在南纬或北纬30~40°之间): 1.亚热带季风气候和季风性湿润气候 主要位于大陆东岸,如我国秦岭-淮河以南,北美大陆,南美大陆和澳大利亚大陆东南部等地。 亚热带季风气候夏热冬温,季节变化明显,盛行夏季风时,热带海洋气团带来大量降雨;盛行冬季风时,受极地大陆气团影响,降雨减少。季风性湿润气候冬夏温差较小,一年中降水分配也较均匀。 夏雨型. 注:亚热带季风气候只在东亚. 2.地中海气候 主要位于大陆西岸,如地中海沿岸,南北美纬度30~40°之间的大陆西岸,澳大利亚大陆和非洲大陆西南角等地。 就北半球而言,夏季因副热带高压带北移控制这里,受热带大陆气团影响,干旱炎热;冬季受西风带控制,多气旋活动,暖湿多雨。年降水量在300~1000毫米之间。 冬雨型. [温带](大致在南纬或北纬40~60°之间): 1.温带季风气候 主要分布于亚洲大陆东部,如我国华北、东北,俄罗斯远东地区,日本和朝鲜半岛。 冬夏季风向明显交替。冬季风时,受极地大陆气团控制,寒冷干燥;夏季风时,受极地海洋气团影响,暖热多雨。年降水量在500~600毫米之间。 夏雨型. 2.温带大陆性气候 主要分布于亚欧大陆和北美大陆的内陆地区。 终年受大陆气团控制,干旱少雨。冬季严寒,夏季炎热,气温年变化很大。 夏雨型(少雨). 3.温带海洋性气候 主要分布在西欧、北美和南美大陆西海岸狭长地带。 终年盛行西风,受海洋气团影响,终年湿润,冬雨较多。冬不冷夏不热,气温年变化较小。年降水量一般在700~1000毫米之间。 年雨型. [亚寒带](南北极圈附近): 1.亚寒带大陆性气候 主要分布在欧洲、亚洲大陆和北美大陆的北部。 主要受极地大陆气团和极地海洋气团控制。冬季漫长而严寒,暖季短促;降水量少,而且集中在夏季。 [寒带](极地附近): 1.苔原气候 主要分布在亚欧大陆和北美大陆的北冰洋沿岸。 全年严寒,皆为冬季。最热月气温仅达1~5°C。降水少,多云雾,蒸发极弱。 2.冰原气候 主要分布于南极大陆和格陵兰内陆地区。 全年酷寒,各月气温皆在0°C以下,是全球年平均气温最低的地区。南极大陆年均气温约在-29~-35°C,北极地区在-22°C以下。 另外还有:高原气候和山地气候 主要分布在高大的山地、高原地区,如青藏高原、南美安第斯山等。 www.pep.com

初一政治笔记整理图片

我们上课老师都是讲故事的呵呵

下面是未成年人保护法

第 一 章 总 则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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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 一 条、 为 了 保 护 未 成 年 人 的 身 心健 康, 保 障 未 成 年 人 的 合 法 权 益, 促 进 未 成 年 人 在 品 德、 智 力、 体 质 等 方 面 全 面 发 展, 把 他 们 培 养 成 为 有 理 想、 有 道 德、 有 文 化、 有 纪 律 的 社 会 主 义 事 业 接 班 人, 根 据 宪 法, 制 定 本 法。

第 二 条、 本 法 所 称 未 成 年 人 是 指 未 满 十 八 周 岁 的 公 民。

第 三 条、 国 家、 社 会、 学 校 和 家 庭 对 未 成 年 人 进 行 理 想 教 育、 道 德 教 育、 文 化 教 育、 纪 律 和 法 制 教 育, 进 行 爱 国 主 义、 集 体 主 义 和 国 际 主 义、 共 产 主 义 的 教 育, 提 倡 爱 祖 国、 爱 人 民、 爱 劳 动、 爱 科 学、 爱 社 会 主 义 的 公 德, 反 对 资 本 主 义 的、 封 建 主 义 的 和 其 他 的 腐 朽 思 想 的 侵 蚀。

第 四 条、 保 护 未 成 年 人 的 工 作, 应 当 遵 循 下 列 原 则:

(一)保 障 未 成 年 人 的 合 法 权 益;

(二)尊 重 未 成 年 人 的 人 格 尊 严;

(三)适 应 未 成 年 人 身 心 发 展 的 特 点;

(四)教 育 与 保 护 相 结 合。

第 五 条、 国 家 保 障 未 成 年 人 的 人 身、 财 产 和 其 他 合 法 权 益 不 受 侵 犯。

保 护 未 成 年 人, 是 国 家 机 关、 武 装 力 量、 政 党、 社 会 团 体、 企 业 事 业 组 织、 城 乡 基 层 群 众 性 自 治 组 织、 未 成 年 人 的 监 护 人 和 其 他 成 年 公 民 的 共 同 责 任。

对 侵 犯 未 成 年 人 合 法 权 益 的 行 为, 任 何 组 织 和 个 人 都 有 权 予 以 劝 阻、 制 止 或 者 向 有 关 部 门 提 出 检 举 或 者 控 告。

国 家、 社 会、 学 校 和 家 庭 应 当 在 各 自 的 职 责 范 围 内 做 好 未 成 年 人 的 保 护 工 作.

国 务 院 和 省、 自 治 区、 直 辖 市 的 人 民 政 府 根 据 需 要, 采 取 组 织 措 施, 协 调 有 关 部 门 做 好 未 成 年 人 保 护 工 作。

共 产 主 义 青 年 团、 妇 女 联 合 会、 工 会、 青 年 联 合 会、 学 生 联 合 会、 少 年 先 锋 队 及 其 他 有 关 的 社 会 团 体, 协 助 各 级 人 民 政 府 做 好 未 成 年 人 保 护 工 作, 维 护 未 成 年 人 的 合 法 权 益。

第 七 条、 各 级 人 民 政 府 和 有 关 部 门 对 保 护 未 成 年 人 有 显 著 成 绩 的 组 织 和 个 人, 给 予 奖 励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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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 二 章 家 庭 保 护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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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 八 条、 父 母 或 者 其 他 监 护 人 应 当 依 法 履 行 对 未 成 年 人 的 监 护 职 责 和 抚 养 义 务; 不 得 虐 待、 遗 弃 未 成 年 人; 不 得 岐 视 女 性 未 成 年 人 或 者 有 残 疾 的 未 成 人; 禁 止 溺 婴、 弃 婴。

第 九 条、 父 母 或 者 其 他 监 护 人 应 当 尊 重 未 成 年 人 接 受 教 育 的 权 利, 必 须 使 适 龄 未 成 年 人 按 照 规 定 接 受 义 务 教 育, 不 得 使 在 校 接 受 义 务 教 育 的 未 成 年 人 辍 学。

第 十 条、 父 母 或 者 其 他 监 护 人 应 当 以健 康 的 思 想、 品 行 和 适 当 的 方 法 教 育 未 成 人, 引 导 未 成 年 人 进 行 有 益 身 心健 康 的 活 动, 预 防 和 制 止 未 成 年 人 吸 烟、 酗 酒、 流 浪 以 及 聚 赌、 吸 毒、 卖 淫。

第 十 一 条、 父 母 或 者 其 他 监 护 人 不 得 允 许 或 者 迫 使 未 成 年 人 结 婚, 不 得 为 未 成 年 人 订 立 婚 约。

第 十 二 条、 父 母 或 者 其 他 监 护 人 不 履 行 监 护 职 责 或 者 侵 害 被 监 护 的 未 成 人 的 合 法 权 益 的, 应 当 依 法 承 担 责 任。

父 母 或 者 其 他 监 护 人 有 前 款 所 列 行 为, 经 教 育 不 改 的, 人 民 法 院 可 以 根 据 有 关 人 员 或 者 有 关 单 位 的 申 请, 撤 销 其 监 护 人 的 资 格; 依 照 民 法 通 则 第 十 六 条 的 规 定, 另 行 确 定 监 护 人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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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 三 章 学 校 保 护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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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 十 三 条、 学 校 应 当 全 面 贯 彻 国 家 的 教 育 方 针, 对 未 成 年 人 学 生 进 行 德 育、 智 育、 体 育、 美 育、 劳 动 教 育 以 及 社 会 生 活 指 导 和 青 春 期 教 育。

学 校 应 当 关 心、 爱 护 学 生; 对 品 行 有 缺 点、 学 习 有 困 难 的 学 生, 应 当 耐 心 教 育、 帮 助, 不 得 岐 视。

第 十 四 条、 学 校 应 当 尊 重 未 成 年 人 学 生 的 受 教 育 权, 不 得 随 意 开 除 未 成 年 学 生。

第 十 五 条、 学 校、 幼 儿 园 的 教 职 员 应 当 尊 重 未 成 年 人 的 人 格 尊 严, 不 得 对 未 成 年 学 生 和 儿 童 实 施 体 罚、 变 相 体 罚 或 者 其 他 侮 辱 人 格 尊 严 的 行 为。

第 十 六 条、 学 校 不 得 使 未 成 年 学 生 在 危 及 人 身 安 全、健 康 的 校 舍 和 其 他 教 育 教 学 设 施 中 活 动。

任 何 组 织 和 个 人 不 得 扰 乱 教 学 秩 序, 不 得 侵 占、 破 坏 学 校 的场 地、 房 屋 和 设 备。

第 十 七 条、 学 校 和 幼 儿 园 安 排 未 成 年 学 生 和 儿 童 参 加 集 会、 文 化 娱 乐、 社 会 初 中 等 集 体 活 动, 应 当 有 利 于 未 成 人 的健 康 成 长, 防 止 发 生 人 身 安 全 事 故。

第 十 八 条、 按 照 国 家 有 关 规 定 送 工 读 学 校 接 受 义 务 教 育 的 未 成 年 人, 工 读 学 校 应 当 对 其 进 行 思 想 教 育、 文 化 教 育、 劳 动 技 术 教 育 和 职 业 教 育。

工 读 学 校 的 教 职 员 工 应 当 关 心、 爱 护、 尊 重 学 生, 不 得 歧 视、 厌 弃。

第 十 九 条、 幼 儿 园 应 当 做 好 保 育、 教 育 工 作, 促 进 幼 儿 在 体 质、 智 力 、 品 德 等 方 面 和 谐 发 展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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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 四 章 社 会 保 护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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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 二 十 条、 国 家 鼓 励 社 会 团 体、 企 业 事 业 组 织 和 其 他 组 织 及 公 民, 开 展 多 种 形 式 的 有 利 于 未 成 年 人健 康 成 长 的 社 会 活 动。

第 二 十 一 条、 各 级 人 民 政 府 应 当 创 造 条 件, 建 立 和 改 善 适 合 未 成 年 人 文 化 生 活 需 要 的 活 动场 所 和 设 施。

第 二 十 二 条、 博 物 馆、 纪 念 馆、 科 技 馆、 文 化 馆、 影 剧 院、 体 育场(馆)、 动 物 园、 公 园 等场 所, 应 当 对 中 小 学 生 优 惠 开 放。

第 二 十 三 条、 营 业 性 舞 厅 等 不 适 宜 未 成 年 人 活 动 的场 所, 有 关 主 管 部 门 和 经 营 者 应 当 采 取 措 施, 不 得 允 许 未 成 年 人 进 入。

第 二 十 四 条、 国 家 鼓 励 新 闻、 出 版、 广 播、 电 影、 电 视、 文 艺 等 单 位 和 作 家、 科 学 家、 艺 术 家 及 其 他 公 民, 创 作 或 者 提 供 有 益 于 未 成 年 人健 康 成 长 的 作 品。 出 版 专 门 以 未 成 年 人 为 对 象 的 图 书、 报 刊、 音 像 制 品 等 出 版 物, 国 家 给 予 扶 持。

第 二 十 五 条、 严 禁 任 何 组 织 和 个 人 向 未 成 年 人 出 售、 出 租 或 者 以 其 他 方 式 传 播 淫 秽、 暴 力、 凶 杀、 恐 怖 等 毒 害 未 成 年 人 的 图 书、 报 刊、 音 像 制 品。

第 二 十 六 条、 儿 童 食 品、 玩 具、 用 具 和 游 乐 设 施, 不 得 有 害 于 儿 童 的 安 全 和健 康。

第 二 十 七 条、 任 何 人 不 得 在 中 小 学、 幼 儿 园、 托 儿 所 的 教 室、 寝 室、 活 动 室 和 其 他 未 成 年 人 集 中 活 动 的 室 内 吸 烟。

第 二 十 八 条、 任 何 组 织 和 个 不 得 招 用 未 满 十 六 周 岁 的 未 成 年 人, 国 家 另 有 规 定 的 除 外。

任 何 组 织 和 个 人 依 照 国 家 有 关 规 定 招 收 已 满 十 六 周 岁 的 未 满 十 八 周 岁 的 未 成 年 人 的, 应 当 在 工 种、 劳 动 时 间、 劳 动 强 度 和 保 护 措 施 等 方 面 执 行 国 家 有 关 规 定, 不 得 安 排 其 从 事 过 重、 有 毒、 有 害 的 劳 动 或 者 危 险 作 业。

第 二 十 九 条、 对 流 浪 乞 讨 或 者 离 家 出 走 的 未 成 年 人, 民 政 部 门 或 者 其 他 有 关 部 门 应 当 负 责 交 送 其 父 母 或 者 其 他 监 护 人; 暂 时 无 法 查 明 其 父 母 或 者 其 他 监 护 人 的, 由 民 政 部 门 设 立 的 儿 童 福 利 机 构 收 容 抚 养。

第 三 十 条、 任 何 组 织 和 个 人 不 得 披 露 未 成 年 人 的 个 人 隐 私。

第 三 十 一 条、 对 未 成 年 人 的 信 件, 任 何 组 织 和 个 人 不 得 隐 匿、 毁 弃; 除 因 追 查 犯 罪 的 需 要 由 公 安 机 关 或 者 人 民 检 察 院 依 照 法 律 规 定 的 程 序 进 行 检 查, 或 者 对 无 行 为 能 力 的 未 成 年 人 的 信 件 由 其 父 母 或 者 其 他 监 护 人 代 为 开 拆 外, 任 何 组 织 或 者 个 不 得 开 拆。

第 三 十 二 条、 卫 生 部 门 和 学 校 应 当 为 未 成 人 提 供 必 要 的 卫 生 保健 条 件, 做 好 预 防 疾病工 作。

第 三 十 三 条、 地 方 各 级 人 民 政 府 应 当 积 极 发 展 托 幼 事 业, 努 力 办 好 托 儿 所、 幼 儿 园, 鼓 励 和 支 持 国 家 机 关、 社 会 团 体、 企 业 事 业 组 织 和 其 他 社 会 力 量 兴 办 哺 乳 室、 托 儿 所、 幼 儿 园, 提 倡 和 支 持 举 办 家 庭 托 儿 所。

第 三 十 四 条、 卫 生 部 门 应 当 对 儿 童 实 行 预 防 接 种 证 制 度, 积 极 防 治 儿 童 常 见病、 多 发病, 加 强 对 传 染病防 治 工 作 的 监 督 管 理 和 对 托 儿 所、 幼 儿 园 卫 生 保健 的 业 务 指 导。

第 三 十 五 条、 各 级 人 民 政 府 和 有 关 部 门 应 当 采 取 多 种 形 式, 培 养 和 训 练 幼 儿 园、 托 儿 所 的 保 教 人 员, 加 强 对 他 们 的 政 治 思 想 和 业 务 教 育。

第 三 十 六 条、 国 家 依 法 保 护 未 成 年 人 的 智 力 成 果 和 荣 誉 权 不 受 侵 犯。

对 有 特 殊 天 赋 或 者 有 突 出 成 就 的 未 成 年 人, 国 家、 社 会、 家 庭 和 学 校 应 当 为 他 们 的健 康 发 展 创 造 有 利 条 件。

第 三 十 七 条、 未 成 年 人 已 经 受 完 规 定 年 限 义 务 教 育 不 再 升 学 的, 政 府 有 关 部 门 和 社 会 团 体、 企 业 事 业 组 织 应 当 根 据 实 际 情 况, 对 他 们 进 行 职 业 技 术 培 训 , 为 他 们 创 造 劳 动 就 业 条 件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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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 五 章 司 法 保 护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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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 三 十 八 条、 对 违 法 犯 罪 的 未 成 年 人, 实 行 教 育、 感 化、 挽 救 的 方 针, 坚 持 教 育 为 主、 惩 罚 为 辅 的 原 则。

第 三 十 九 条、 已 满 十 四 周 岁 的 未 成 年 人 犯 罪, 因 不 满 十 六 周 岁 不 予 刑 事 处 罚 的, 责 令 其 家 长 或 者 其 他 监 护 人 加 以 管 教; 必 要 时, 也 可 以 由 政 府 收 容 教 养。

第 四 十 条、 公 安 机 关、 人 民 检 察 院、 人 民 法 院 办 理 未 成 年 人 犯 罪 案 件, 应 当 照 顾 未 成 年 人 的 身 心 特 点, 并 可 以 根 据 需 要 设 立 专 门 机 构 或 者 指 定 专 人 办 理。

公 安 机 关、 人 民 检 察 院、 人 民 法 院 和 少 年 犯 管 教 所, 应 当 尊 重 违 法 犯 罪 的 未 成 年 人 的 人 格 尊 严, 保 障 他 们 的 合 法 权 益。

第 四 十 一 条、 公 安 机 关、 人 民 检 察 院、 人 民 法 院 对 审 前 羁 押 的 未 成 年 人, 应 当 与 羁 押 的 成 年 人 分 别 看 管。

对 经 人 民 法 院 判 决 服 刑 的 未 成 年 人, 应 当 与 服 刑 的 成 年 人 分 别 关 押、 管 理。

第 四 十 二 条、 十 四 周 岁 以 上 不 满 十 六 周 岁 的 未 成 年 人 犯 罪 的 案 件, 一 律 不 公 开 审 理。 十 六 周 岁 以 上 不 满 十 八 周 岁 的 未 成 年 人 犯 罪 的 案 件, 一 般 也 不 公 开 审 理。

对 未 成 年 人 犯 罪 案 件, 在 判 决 前, 新 闻 报 道、 影 视 节 目、 公 开 出 版 物 不 得 披 露 该 未 成 年 人 的 姓 名、 住 所、 照 片 及 可 能 推 断 出 该 未 成 年 人 的 资 料。

第 四 十 三 条、 家 庭 和 学 校 及 其 他 有 关 单 位, 应 当 配 合 违 法 犯 罪 未 成 年 人 所 在 的 少 先 犯 管 教 所 等 单 位, 共 同 做 好 违 法 犯 罪 未 成 年 人 的 教 育 挽 救 工 作。

第 四 十 四 条、 人 民 检 察 院 免 予 起 诉、 人 民 法 院 免 除 刑 事 处 罚 或 者 宣 告 缓 刑 以 及 被 解 除 收 容 教 养 或 者 服 刑 期 满 释 放 的 未 成 年 人, 复 学、 升 学、 就 业 不 受 歧 视。

第 四 十 五 条、 人 民 法 院 审 理 继 承 案 件, 应 当 依 法 保 护 未 成 年 人 的 继 承 权。

人 民 法 院 审 理 离 婚 案 件, 离 婚 双 方 因 抚 养 未 成 年 人 女 子 发 生 争 执, 不 能 达 成 协 议 时, 应 当 根 据 保 障 子 女 权 益 的 原 则 和 双 方 具 体 情 况 判 决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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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 六 章 法 律 责 任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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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 四 十 六 条、 未 成 年 人 的 合 法 权 益 受 到 侵 害 的, 被 侵 害 人 或 者 其 监 护 人 有 权 要 求 有 关 主 管 部 门 处 理, 或 者 依 法 向 人 民 法 院 提 起 诉 讼。

第 四 十 七 条、 侵 害 未 成 年 人 的 合 法 权 益, 对 其 造 成 财 产 损 失 或 者 其 他 损 失、 损 害 的, 应 当 依 法 赔 偿 或 者 承 担 其 他 民 事 责 任。

第 四 十 八 条、 学 校、 幼 儿 园、 托 儿 所 的 教 职 员 对 未 成 年 学 生 和 儿 童 实 施 体 罚 或 者 变 相 体 罚, 情 节 严 重 的, 由 其 所 在 单 位 或 者 上 级 机 关 给 予 行 政 处 分。

第 四 十 九 条、 企 业 事 业 组 织、 个 体 工 商 户 非 法 招 用 未 满 十 六 周 岁 的 未 成 年 人 的, 由 劳 动 部 门 责 令 改 正, 处 以 罚 款; 情 节 严 重 的, 由 工 商 行 政 管 理 部 门 吊 销 营 业 执 照。

第 五 十 条、 营 业 性 舞 厅 等 不 适 宜 未 成 年 人 活 动场 所 允 许 未 成 年 人 进 入 的, 由 有 关 主 管 部 门 责 令 改 正, 可 以 处 以 罚 款。

第 五 十 一 条、 向 未 成 年 人 出 售、 出 租 或 者 以 其 他 方 式 传 播 淫 秽 的 图 书、 报 刊、 音 像 制 品 等 出 版 物 的, 依 法 从 重 处 罚。

第 五 十 二 条、 侵 犯 未 成 年 人 的 人 身 权 利 或 者 其 他 合 法 权 利, 构 成 犯 罪 的, 依 法 追 究 刑 事 责 任。

虐 待 未 成 年 的 家 庭 成 员, 情 节 恶 劣 的, 依 照 刑 法 第 一 百 八 十 二 条 的 规 定 追 究 刑 事 责 任。

司 法 工 作 人 员 违 反 监 管 法 规, 对 被 临 管 的 未 成 年 人 实 行 体 罚 虐 待 的, 依 照 刑 法 第 一 百 八 十 九 条 的 规 定 追 究 刑 事 责 任。

对 未 成 年 人 负 有 抚 养 义 务 而 拒 绝 抚 养, 情 节 恶 劣 的, 依 照 刑 法 第 一 百 八 十 三 条 的 规 定 追 究 刑 事 责 任。

溺 婴 的, 依 照 刑 法 第 一 百 三 十 二 条 的 规 定 追 究 刑 事 责 任。

明 知 校 舍 有 倒 塌 的 危 险 而 不 采 取 措 施, 致 使 校 舍 倒 塌, 造 成 伤 亡 的, 依 照 刑 法 第 一 百 八 十 七 条 的 规 定 追 究 刑 事 责 任。

第 五 十 三、 条 教 唆 未 成 年 人 违 法 犯 罪 的, 依 法 从 重 处 罚。

引 诱、 教 唆 或 者 强 迫 未 成 年 人 吸 食、 注 射 毒 品 或 者 卖 淫 的, 依 法 从 重 处 罚。

第 五 十 四 条、 当 事 人 对 依 照 本 法 作 出 的 行 政 处 罚 决 定 不 服 的, 可 以 先 向 上 一 级 行 政 机 关 或 者 有 关 法 律、 法 规 规 定 的 行 政 机 关 申 请 复 议, 对 复 议 决 定 不 服 的, 再 向 人 民 法 院 提 起 诉 讼; 也 可 以 直 接 向 人 民 法 院 提 起 诉 讼。 有 关 法 律、 法 规 规 定 应 当 先 向 行 政 机 关 申 请 复 议, 对 复 议 决 定 不 服 再 向 人 民 法 院 提 起 诉 讼 的, 依 照 有 关 法 律、 法 规 的 规 定 办 理。

当 事 人 对 行 政 处 罚 决 定 在 法 定 期 限 内 不 申 请 复 议, 也 不 向 人 民 法 院 提 起 诉 讼, 又 不 履 行 的, 作 出 处 罚 决 定 的 机 关 可 以 申 请 人 民 法 院 强 制 执 行, 或 者 依 法 强 制 执 行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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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 七 章 附 则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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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 五 十 五 条、 国 务 院 有 关 部 门 可 以 根 据 本 法 制 定 有 关 条 例, 报 国 务 院 批 准 施 行。

省、 自 治 区、 直 辖 市 的 人 民 代 表 大 会 常 务 委 员 会 可 以 根 据 本 法 制 定 实 施 办 法。

第 五 十 六 条、 本 法 自1992年1月1日 起 施 行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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附:

刑 法 有 关 条 文

第 二 十 六 条、 教 唆 他 人 犯 罪 的, 应 当 按 照 他 在 共 同 犯 罪 中 所 起 的 作 用 处 罚。 教 唆 不 满 十 八 岁 的 人 犯 罪 的, 应 当 从 重 处 罚。

如 果 被 教 唆 的 人 没 有 犯 被 教 唆 的 罪, 对 于 教 唆 犯 可 以 从 轻 或 者 减 轻 处 罚。

第 一 百 三 十 二 条、 故 意 杀 人 的, 处 死 刑、 无 期 徒 刑 或 者 十 年 以 上 有 期 徒 刑; 情 节 较 轻 的 处 三 年 以 上 十 年 以 下 有 期 徒 刑。

第 一 百 八 十 二 条、 虐 待 家 庭 成 员, 情 节 恶 劣 的, 处 二 年 以 下 有 期 徒 刑、 拘 役 或 者 管 制。

犯 前 款 罪, 引 起 被 害 人 重 伤、 死 亡 的, 处 二 年 以 上 七 年 以 下 有 期 徒 刑。

第 一 款 罪, 告 诉 的 才 处 理。

第 一 百 八 十 三 条、 对 于 年 老、 年 幼、 患病或 者 其 他 没 有 独 立 生 活 能 力 的 人, 负 有 抚 养 义 务 而 拒 绝 抚 养, 情 节 恶 劣 的, 处 五 年 下 以 有 期 徒 刑、 拘 役 或 者 管 制。

第 一 百 八 十 七 条、 国 家 工 作 人 员 由 于 玩 忽 职 守, 致 使 公 共 财 产、 国 家 和 人 民 利 益 遭 受 重 大 损 失 的, 处 五 年 以 下 有 期 徒 刑 或 者 拘 役。

第 一 百 八 十 九 条 、司 法 工 作 人 员 违 反 监 管 法 规, 对 被 监 管 人 实 行 体 罚 虐 待, 情 节 严 重 的, 处 三 年 以 下 有 期 徒 刑 或 者 拘 役; 情 节 特 别 严 重 的, 处 三 年 以 上 十 年 以 下 有 期 徒 刑。 第 一 条、 为 了 保 护 未 成 年 人 的 身 心健 康, 保 障 未 成 年 人 的 合 法 权 益, 促 进 未 成 年 人 在 品 德、 智 力、 体 质 等 方 面 全 面 发 展, 把 他 们 培 养 成 为 有 理 想、 有 道 德、 有 文 化、 有 纪 律 的 社 会 主 义 事 业 接 班 人, 根 据 宪 法, 制 定 本 法。

第 二 条、 本 法 所 称 未 成 年 人 是 指 未 满 十 八 周 岁 的 公 民。

第 三 条、 国 家、 社 会、 学 校 和 家 庭 对 未 成 年 人 进 行 理 想 教 育、 道 德 教 育、 文 化 教 育、 纪 律 和 法 制 教 育, 进 行 爱 国 主 义、 集 体 主 义 和 国 际 主 义、 共 产 主 义 的 教 育, 提 倡 爱 祖 国、 爱 人 民、 爱 劳 动、 爱 科 学、 爱 社 会 主 义 的 公 德, 反 对 资 本 主 义 的、 封 建 主 义 的 和 其 他 的 腐 朽 思 想 的 侵 蚀。

第 四 条、 保 护 未 成 年 人 的 工 作, 应 当 遵 循 下 列 原 则:

(一)保 障 未 成 年 人 的 合 法 权 益;

(二)尊 重 未 成 年 人 的 人 格 尊 严;

(三)适 应 未 成 年 人 身 心 发 展 的 特 点;

(四)教 育 与 保 护 相 结 合。

第 五 条、 国 家 保 障 未 成 年 人 的 人 身、 财 产 和 其 他 合 法 权 益 不 受 侵 犯。

保 护 未 成 年 人, 是 国 家 机 关、 武 装 力 量、 政 党、 社 会 团 体、 企 业 事 业 组 织、 城 乡 基 层 群 众 性 自 治 组 织、 未 成 年 人 的 监 护 人 和 其 他 成 年 公 民 的 共 同 责 任。

对 侵 犯 未 成 年 人 合 法 权 益 的 行 为, 任 何 组 织 和 个 人 都 有 权 予 以 劝 阻、 制 止 或 者 向 有 关 部 门 提 出 检 举 或 者 控 告。

国 家、 社 会、 学 校 和 家 庭 应 当 在 各 自 的 职 责 范 围 内 做 好 未 成 年 人 的 保 护 工 作.

国 务 院 和 省、 自 治 区、 直 辖 市 的 人 民 政 府 根 据 需 要, 采 取 组 织 措 施, 协 调 有 关 部 门 做 好 未 成 年 人 保 护 工 作。

共 产 主 义 青 年 团、 妇 女 联 合 会、 工 会、 青 年 联 合 会、 学 生 联 合 会、 少 年 先 锋 队 及 其 他 有 关 的 社 会 团 体, 协 助 各 级 人 民 政 府 做 好 未 成 年 人 保 护 工 作, 维 护 未 成 年 人 的 合 法 权 益。

七年级地理笔记图片

我在上高二的时候,我们班有一个女生学习特别的认真,有一次无意间看到了她的地理笔记,我都要惊呆了。他把每一个知识点全都详细的写出来,还用蓝色笔,黑色笔和红色笔,不同的颜色笔标注出来,并且关于一些地形的东西,他都详细地画了出来。 我见过最全面的地理笔记,是我们班总是考第一的那个女生的笔记,她的笔记非常全面,基本上是老师讲过的内容,她都会记在笔记本上,她总是分类别的将老师所讲的内容记录在不同的地方,看起来非常的整齐。

初一上册地理笔记整理(初一政治笔记整理图片)